1月12日,东莞男子蒋某军被一辆面包车撞伤,不省人事,肇事司机逃逸。东莞市凤岗公安分局局长罗建军路过事发现场,指挥同行民警救人并处置事故。伤者妻子张某兰赶到现场后,指责罗建军是肇事者。在罗建军亲自督办下,警方16小时抓获肇事者,张某兰称对误会感到十分懊悔(4月12日《东莞时报》)。
这样的救人反被诬的事件不胜枚举,新闻中这起事件险些又成为以往“彭宇案”的一个翻版。而以往“准彭宇案”中,受害人家属总是一口咬定,好心救人的人就是肇事者。这起也不例外,受害者家属说:要不是你撞的,你会那么好心救人?
这种诘问简直成了一种典型。逻辑荒谬自然无需赘言。非要是肇事者才会上去救人吗?救人的情况有两种:一是肇事者出于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救人;二是肇事者逃之夭夭,路过的好心人来救人。这是不言自明的道理。
而人之所以是万物之灵长,是因为有思想,至少会思考,至少能够辨别出这般非此即彼的逻辑的荒谬之处。相信即便是受害者的家属也能从逻辑上轻易地分辨出。由此笔者不想再看到如此荒谬的逻辑大行其道,成为败坏社会风气的口头禅。
可惜这种荒谬的逻辑从来不怕对簿公堂,因为这种逻辑总是能够赢得一起又一起的胜利。法院的判决是:在无法自证清白的前提下,至少要承担一半的责任过错。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个判决结果带来的心理冲击是,如果你扶起一个人,但这个人死咬是你撞伤的,那么你就跳进黄河也洗不清了。
因为他是公安局长,再加上车上又有同行数人,可以为他证明清白,这件事情最终由受害人家属懊悔收场。虽然这件事情最终是皆大欢喜收场,但终究不是从法律制度层面胜出。
由此荒谬的逻辑又敌不过身份论,也是这起事件的一大遗憾点。一个人的身份总能给自身带来相关的便利,即便这种便利是合乎正义的,但也无关制度。
其实这件事情显然涉及到一个举证关系的问题。民事诉讼的一条最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明确的规定。该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此受害人家属既然主张救人的人就是肇事者,那么就应该负有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只是一种当事实真伪不明情形的次优选择。
在双方证据均没有说服力,法院难以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应当适用举证责任的规则作出裁判,由此彻底杜绝这种“不是你撞的,为什么救”这类荒谬的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