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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信虽“平”,也须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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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4月1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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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信虽“平”,也须有“信”

吴献坤
 

有央视记者做了一个调查:投递100封平信到分布在全国各地的熟人,并通过与收信人联系来查看信件最终寄达情况。调查的结果是,其中的33封信没了下落。(4月11日央视)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客户寄平信邮局是收费的,其实就在邮局收费盖上邮戳的那一刻,客户与邮局已经形成了一种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既然合同已成事实,邮局就应履约把投递合同执行到底。事实上平信存在33%的丢失率,显然是一种违约行为,侵害了客户的权益。对此,我国的《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国邮政总公司客服称,平信的丢失没有办法查询,并且无法赔偿。既然这种解释是有法律依据的,那么我们可以不计较,但是邮局的责任心岂能因此而搪塞?

优胜劣汰,这是市场的运行法则。在当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邮政要想立于不败之地,33%的平信丢失率不能不自我感到脸红。对于邮政当前的语境,不妨把平信丢失率当作转变工作作风、提升服务质量的一面镜子,从制度、责任心和服务上都来照一照,毕竟平信投递作为一项服务业务,平信虽“平”,也须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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