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前不久公布,目前正向社会征求意见。任何创作者的著作权都应受到妥善保护。在这里,我想特别为时评人的著作权鼓与呼。
修改草案第四十条规定了“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12种情形,其中包括“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相同的规定也存在于现行著作权法(2001年修订),它一直让时评人备感困惑:这里的“时事性文章”究竟指什么?时评是否属于“时事性文章”?我们的困惑来自令人沮丧的现实——有太多媒体擅自免费转载时评人的作品,在某种程度上正是有这条规定撑腰,不管他们是否误读了规定的本义。很遗憾,条文中的“时事性文章”指什么,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或司法解释。
问题同样存在于网络转载。众所周知,目前大多数报刊都有自己的电子版,发表在报刊上的文章同时见诸本网站,相当于“在网络上已经发表”。于是,其他网站便毫无忌惮地转载,既不经许可也不支付报酬。
2001年修改著作权法时,时评刚刚兴起,问题尚未凸显,现在则完全不同,再次修法,这个问题已不容回避。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唐德华等主编的《著作权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认为,著作权法中的“时事性文章”经常是党政机关为某一特定事件而发表的文章,类似于官方文件,需要广泛宣传报道,因而规定可被免费转载。我认为这种说法是合理的,也应是相关规定的本义所在。
就时评而言,虽然它紧贴时事,但“评”是其核心内容,它是有观点、有思想的文章,凝聚着作者的智慧和心血,体现着作者的个人意志,虽在公共媒体发表,但具有很强的私人属性,媒体转载也许可以不经作者许可,但至少应向作者支付报酬,这是时评作者合情合理的劳动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