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版权局发出通知,公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其中第四十六条,关于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可不通过原作者同意进行翻唱的规定,瞬间引起了音乐界人士及网友们的关注。
而国家版权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我们还是希望低下头来,多听听大家的声音。”
点评: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可不通过原作者同意进行翻唱,显然对音乐人的版权和创作力会构成伤害。大陆唱片业的快速衰落,与缺乏对音乐版权的法律保护体系有极大关联。
在数字时代,唱片业虽在萎缩,但与音乐相关的产业却在急速扩张。音乐变得就像空气一样,无处不在,只是如何让这空气能推动音乐产业的发展,却是著作权法所必须思考与面对的问题。没有严格的版权保护,最终伤害的只能是音乐人的原创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