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本也不该对一个不具强制立法资格的国家标准,寄望太高。“针对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并不少,然而内容较为分散、法律法规层级偏低。”专业的“个人信息安全法”也并未进入立法程序。只有刑法修正案(七)确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曾被视为个人信息立法的一大标志性进程。不过从去年的某些网站的大规模用户资料泄密,以及某些商业机构倒卖客户个人信息牟利并未受到应该有的适格的具有普遍法律威慑效应的处罚来看,个人信息保护,仍然任重道远。希望这个工信部的国标的示范和规范效应,能与法律威慑相辅相成,让个人信息安全处境,不再风雨飘摇,担惊受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