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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偷盗后存钱“退赔”

陈勇 记者 胡昊
 

星报讯  经济窘迫,打起舍友主意。偷盗过后,因为害怕,又向被盗人存折上存回部分钱款。近日,滁州市琅琊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少女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刘某与殷某同系滁州市某家用玻璃有限公司的职工,二人同住职工宿舍,平时关系不错。刘某因没钱花,于2011年11月23日晚,在宿舍内将殷某的一张存折盗走,次日上午取出2600元。

殷某报案后,刘某出于害怕,便往殷某存折中存入1700元。同年12月9日,公安机关将刘某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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