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一家公司每月额外给员工父母发放200至500元的“孝工资”,截至目前已发放近5000万元。所谓“孝工资”,是公司代替员工尽孝道的一种企业行为,该项资金由公司独立承担,与员工工资完全分开。此制度从2007年在高管层实行,2010年对7000名员工推出。(据3月28日《齐鲁晚报》)
如果发放“孝工资”的企业是民营企业,发放出去的“孝工资”不涉嫌偷税漏税,发放出去的“孝工资”不是本该发给员工的部分薪资,应当说,发放“孝工资” 彰显企业领导者的人文关怀与智慧。
让职工工资的增幅跑赢物价上涨,是时代的强音,是奔小康的必要条件,无论从哪方面说,都理所当然。遗憾的是,现在的企业“狼性”十足,人性味不足,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不愿给职工涨工资,经济效益不好的企业更不愿意给职工涨工资。因此,国内企业普通员工的工资较低。在这种社会背景下,企业发放“孝工资”,弥足珍贵,它可以激励职工,提振企业人气,增强职工的归属感,增强企业凝聚力,留住人尤其是人才,避免企业“用工荒”,有助于把企业做强做大。发放“孝工资”,也是企业文化的一种创新。如果我们民营企业都向这个方向努力,何愁劳资关系不融洽?从大的方面说,发放“孝工资”不仅仅是给职工父母发放一点钱,补贴家用,也是宣传“孝”文化,提示职工尽孝道,这对于迎接老龄化社会的到来与构建和谐社会,无疑是必要的。发放“孝工资”体现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担当,意味着在文明传承中企业大有可为,值得称道。
当然,国内的企业性质各有不同,是不是都要发放“孝工资”应根据企业性质而定。拿国有企业来讲,不分青红皂白发放“孝工资”,就可能涉嫌搞变相福利、偷税漏税等问题,因为国有企业是人民的,不是私人的,企业的每一分钱该不该花、怎么花都要问问人民答应不答应。国有企业若要发放“孝工资”,是要把更多的利润上交给国家,而不是把利润尽可能地留在本企业,向本企业职工发,那就本末倒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