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近日,霍邱县刘某因一字之差,损失两万元。
2011年1月,霍邱刘某与余某签订合同,约定余某将四间门面房出租给刘某用于超市经营,刘某预付订金两万元。合同签订后,刘某支付了订金。当刘某找人装修房屋时,余某拒绝交付。刘某将余某告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订金”。
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之前,预先付给对方当事人一定的金钱。而刘某与余某在合同中约定的“订金”属于预付款性质,不具备“定金”的担保作用,故只能得到原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