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3月14日,因驾驶“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肇事,山东省郯城县李庄镇村民孟某在肥西县法院受审。因明知车子有故障仍驾驶“病车”终致人重伤,本只需民事赔偿的孟某或将面临刑责。该案也是肥西法院首次审理“驾驶具有安全隐患车辆导致交通事故”的交通肇事案。
2011年12月15日7:20,孟某驾驶一辆具有安全隐患的变型拖拉机撞上与其同向行驶的骑电动自行车的张某。车后轮从张某左胳膊压过去,致张受重伤。经检测,孟某的变型拖拉机不仅轴刹车不合格,甚至判定整车都不符合安全标准。据此,交警部门认定,孟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相关规定,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还驾驶的,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孟某在法庭上后悔地说,“我知道车子刹车不好,本以为只要自己注意点,不会出大事,没想到还是出事了。”此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