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想“闪退”?没那么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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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物管新规”配套文件出台
物业想“闪退”?没那么容易!

闻办 记者 张健
 

2月1日起,《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正式施行。为了进一步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活动,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昨日,合肥市房产局公布了相关配套文件,包括《合肥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办法》、《合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

入住率超50%应召开业主大会

合肥市物管新规曾对业主大会的召开作出大概规定。在配套文件中,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的具体条件明确下来,即满足入住率达到50%以上、首批物业交付满二年且入住率超过30%、首批物业交付满三年三个条件之一的,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可以决定从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到筹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等10项事项。为了帮助业主大会行使职能,记者还获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三个示范文本也一并由房产局公布,供各业主大会参考使用。

业主大会一般通过业主表决来作出决定,配套文件中规定,业主的表决权将按照两种方式计算,除了按照人数表决,还有一种根据是按照面积计算,同一物业区域内,占据较多房产者将有对应的话语权。

业委会委员不得领工资

对于业主大会选举出来的业主委员会,配套文件对其组成人数作出具体规定,根据物业面积由5人到11人组成。

业委会属于公益性机构,配套文件规定,业委会委员这个“官职”不得领取工资类报酬。是不是给予工作性补贴(包括交通费、通讯费等),还要由业主大会决定。即使决定发放补贴,具体数额也不是随便提高的。根据规定,即使物业管理区域面积超过50万平方米,工作补贴最高也不得超过400元每月。不过,对物业管理区域面积较小或者较大等特殊情况,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性补贴经业主大会同意,并报经物业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物业“闪退”现象有望杜绝

业主与物业的矛盾一直是物业管理的老大难问题,物业临时退管的事情屡有发生。为此,配套文件中,专门对物业企业退出管理出台了相关办法。

记者发现,在物业退出服务前的一段时间内,均规定了提前告知的缓冲区。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即物业开始销售至业主大会选出新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或开发建设单位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应于拟解除合同90日前书面告知对方。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60日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合同未满,物业企业要求提前解约的,物业应将退出原因、退出时间等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这样一来,物业“闪退”的情况有望不再发生。”合肥市房产局物业处相关负责人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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