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3月15日起,细心的居民在购买食用盐时,可能会发现我省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发生了变化。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等八厅局昨日下发《关于印发安徽省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通知要求,我省将食用盐碘含量标准从35(±15)mg/kg下调为25mg/kg(±30%),于2012年3月15日实施。
通知要求,食盐生产企业不得以更换包装、加碘技术改造增加成本等理由,提高或变相提高食盐价格。自2012年3月15日起,应当按照新标准生产碘盐。2012年3月15日以前生产的碘盐可以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产品未注明保质期的,可以销售至生产日期之后3年。
要按照国家及省碘缺乏病监测方案要求,加强对儿童、孕妇等重点人群的监测评估与风险预警,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积极处理,将人群尿碘水平保持在100μg/L~199μg/L的适宜范围,进一步降低防控风险和防控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