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就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作出说明。
逮捕与审查
进一步明确逮捕条件和审查批准程序
草案将逮捕条件中“发生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的规定细化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
刑讯逼供
增加看守所讯问录音录像制度
为从制度上防止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了拘留、逮捕后及时送看守所羁押,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和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制度。
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委托辩护人
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修正案草案将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规定修改为: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证人保护
作证面临危险可请求保护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安全面临危险,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采取必要保护措施。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作证危险的,可请求予以保护。
明确证人出庭范围,加强对证人的保护。草案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通知家属
两种犯罪拘留后可不通知家属
修正案草案删去了逮捕后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明确规定,采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或者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同时,将拘留后因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仅限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并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死刑复核
不核准死刑,最高法可发回重审或者改判
对死刑复核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特别程序
贪官外逃将面临人财两空
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并设置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的程序和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
非法证据
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