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为了促销,很多家电卖场都会开展买一赠一活动,当附赠商品出现质量瑕疵时,商家也应赔偿。据悉,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原告刘某诉被告某家电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判令某家电超市赔偿原告6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11年12月初,刘某在一家电超市花了6888元买了一台大尺寸液晶彩色电视机,得到该超市赠送价值650元的微波炉。回家后,刘某发现微波炉与包装不符,且为瑕疵品,无法正常使用,要求超市更换或赔偿遭到拒绝。刘某多次与商家协商无果,于是诉至法院。该公司辩称微波炉是原告购买液晶彩电的受赠品,此微波炉为瑕疵品,不是我方的责任,因而无须更换。但鉴定结果表明赠品微波炉确为瑕疵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家电超市与刘某就微波炉而发生的关系为赠与合同法律关系。微波炉虽系赠品,但实际上是刘某向家电超市购买液晶彩电时的附加条件,即家电超市附属义务,刘某虽没有付微波炉款项给家电超市,但付款义务已经转移到家电超市赠与前提条件的商品(即液晶彩电)中。故家电超市应承担由赠品微波炉带来的民事责任,即更换或赔偿。鉴于家电超市已无法更换微波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