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公安机关扣押“涉案”车辆,但事件过去7年却一直不给予明确说法,其间还将车辆主要证照丢失。当事人在万般无奈之下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霍邱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何某诉被告霍邱县公安局违法行为一案。
2003年9月,霍邱县人何某从别人处转买了一辆银灰色昌河面包车,后以其妻子的名字办理了过户手续。2003年9月12日晚,霍邱县公安局侦破刑事案件,因涉嫌作案工具,该县临水派出所将何某车辆及相关证照扣押。
原告多次要求派出所返还车辆和证照,始终无果。后来,车辆证照被派出所丢失,无法返还。
何某向该县交通运输局说明原因,要求补办营运证,被拒绝。
2010年12月16日,何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县公安局扣车行为违法并协助原告补办出租车营运证,该县交通运输局履行法定职责,为其补办出租车营运证。
霍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霍邱县公安局在侦破案件过程中,原告何某的车辆涉嫌与案件有一定关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将其扣押系执行公务所需要,应予支持。
但在扣押车辆和相关证照后,本应及时调查该车是否与其案件有一定的关系并尽快作出处理决定。被告未能做到,致使原告的车辆被长期扣押和主要证照丢失,并造成车辆的营运证件等无法更换。
近日,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被告霍邱县公安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