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在合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合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邹吉昌作了《关于合肥市消防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并提请审议《合肥市消防条例(草案)修改稿》。
未及时消除火患最高可罚5万元
“消防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建议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邹吉昌说,针对之前的草案,修改小组在内容上作了重新整合,将对违法行为处罚提高下限。
修改稿新增了对个人违反本条例、对设置广告妨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以及对单位违反规定造成火灾的处罚内容。其中规定,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广告,妨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造成火灾事故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医院、幼儿园要加强夜间“防火”
邹吉昌说,为了督促各单位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并起到警示作用,修改稿新增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消防安全信用平台,对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公示。”
另外,新增内容还规定,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法消防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情况,纳入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邹吉昌说,为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各单位应根据规定进行防火巡查。修改稿还增加了“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等重点单位,要求其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修改稿还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和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应当配备自救器材和辅助逃生设施。公共汽车、轨道列车、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中型以上客车应当配备消防器材和设施,设置明显标识,并保持完好有效。
小区消防设施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邹吉昌说,对于住宅区和其他共用建筑消防设施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适用的范围包括消防设施。因此,修改稿作了相应的修改,规定“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
同时,针对现实中存在的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又无人维修改造的情形,本次修改稿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通知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由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维修、更新或者改造。所需费用由相关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或者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