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王某游手好闲,妻子与其离婚。为牟钱财,王某以恋爱、结婚为幌子,欺骗无知少女卖淫。2月24日,肥西县人民法院以引诱、介绍卖淫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34岁的王某几年前与妻子离婚,有个7岁女儿。因怕吃苦,他一直闲在家里。为了生计,他以结婚为诱饵,引诱女友去卖淫敛财。2009年底,王某在网上认识了16岁的小玲(化名)。两人见面不久,便建立了“恋爱”关系。
因二人均无生活来源,王某提出给小玲找工作。小玲明白王某是让自己去卖淫,就拒绝了。“只有挣了钱,王某才结婚。”年幼的小玲,为了将来和王某成家过好日子,只好同意。自2010年1月至同年3月间,王某将小玲介绍给肥西县严店乡严店村妇女阿红,在桃花镇石门路经营的卖淫窝点卖淫。阿红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容留、介绍小玲,在其卖淫窝点从事卖淫违法行为。
去年8月底,小玲摆脱王某控制,几天后又被王某找到,还被收了手机。去年9月9日,小玲通过他人协助,与家人取得联系,之后向警方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迅速出警,在王某家把小玲解救出来,将王某抓获,又先后把阿红等人擒获。除王某外,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妇女阿红、大梅等3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5年,并处罚金5000元~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