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表的维护或不让市民“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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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表的维护或不让市民“埋单”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草案修改稿)》昨日提请审议
记者 何曙光
 

城市供水事关民生,是城镇居民基本的生活保障,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昨日,在安徽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马亚杰作了《关于<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并提请审议。

规 划 水源地保护纳入城镇供水专项规划

马亚杰说,之前的草案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城镇供水专项规划,经依法报批后组织实施。”对此,建议在城镇供水专项规划中增加供水管网建设、维修改造内容,并将供水地下管网系统、供水水源、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节水、污水资源化等内容纳入其中。

根据相关意见,具体修改为,“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镇供水专项规划,依法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镇中长期用水需求、供水水源、供水规模、供水地下管网系统、建设时序和供水水源地保护等内容”、“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市、县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次供水 设施整改验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马亚杰说,草案曾规定了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和管理、维护等问题,但对于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后,管理、维护、更新的费用由谁出不明确。有意见提出,草案规定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标准的整改验收费用由产权人承担不合适,建议斟酌。

马亚杰表示,对于二次供水的管理问题,各个地方情况千差万别,地方法规不宜搞“一刀切”。特别是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问题,涉及千家万户,地方立法有必要对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移交、管理、维护等问题作出基本要求,以利于实践中执行。

因此,对于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问题,建议规定新建的应当移交供水单位管理;已建的特别是老旧小区的居民住宅,由于年代久远,各地政府应当制定计划,采取措施,限期移交。同时规定,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标准的整改验收费用,应当由建设单位而不是产权人承担。对于非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问题,则通过自愿原则,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根据建议,该条修改为,“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移交供水单位管理和维护。已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采取措施,限期移交,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国家和省二次供水标准、规范,需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发生的整改验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供水设施 用户不用承担管理维护义务

对于城镇公共供水的水表及相关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有意见表示,户表及相关供水设施问题应当明确户内由用户负责,户外由供水单位负责,建议斟酌。

马亚杰解释说,户表作为供水单位收取水费的计量工具,应当是供水单位实施供水管理的载体;用户作为消费者,所购买的应是“水”这一商品,对户表及其相关的供水设施不宜承担管理维护的义务,且也不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手段。因此,参照供电、供气单位对户表管理维护的通常做法,户表及其相关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义务,应界定给供水单位为宜。

根据建议,该条修改为,“城镇公共供水以总水表结算的,总水表及总水表水源侧的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总水表用户侧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管理和维护。以户表结算的,户表、户表水源侧或者用户侧的户外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户表用户侧户内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管理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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