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日前表示,为进一步鼓励产业资本在合理价位增持股份,证监会下发《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明确持股30%以上的股东每年2%自由增持股份的锁定期从12个月降至6个月。
该负责人表示,因避免引发要约收购,不少股东在增持股份至占总股本接近30%如29.9%后不再增持。实际上,增持幅度也可超过30%,相关法规对此没有比例限制。达到30%之后,既可以发起要约收购,也可以按照每年不超过2%继续自由增持。
为便于大股东增持,此次修改对一些行为的行政许可予以取消。明确因持股30%以上大股东每年2%自由增持行为、持股50%以上股东增持股份行为、继承,以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更的发行行为引发的要约收购义务豁免,不再需要履行行政许可审核程序。由于取消了上述行为的行政许可,对于现有在审的48份行政许可,申请人可主动撤回申请,证监会也将终止审查。 申屠青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