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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财物、虚增工程量侵占集体资金
明光一村干部犯数罪获刑三年

卞广庆
 

星报讯 身为村委会副主任的王某,利用手中职权收受他人钱财、侵占集体资金。近日,明光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王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村干部入“干股”收受贿赂

被告人王某原为明光市明光街道办事处戴湾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系该村郑洼组包片干部,具体负责郑洼组水泥路面和下水道工程监管、验收等工作。2008年4~5月份,明光市明光街道办事处戴湾村郑洼组下水道工程对外招标,村民杨某和朱某承包该工程,为在施工过程中得到被告人王某的关照,杨某提出以王某入“干股”的名义,给其好处费,朱某表示同意。该工程结束后,被告人王某分得27000元。

2008年戴湾村郑洼组下水道工程结束后,被告人王某负责工程验收测量,其利用负责工程验收的职务之便,在制作的验收清单上虚增50米工程量,骗取工程款12900元,并将该笔款项私吞。

“利欲熏心”激起民愤致案发

2009年5月,戴湾村郑洼组水泥路面和下水道工程对外招标,该工程由村民杨某和何某承包并施工,后杨、何二人拉被告人王某入股,三人约定共同出资,获利平分。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私自篡改合同价格,增加水泥路面和下水道工程单价,共虚增工程款34352.20元,被告人王某从中分得赃款11450元。该工程完工后,被告人王某又利用负责验收的职务便利,篡改验收清单,虚增水泥路面346平方米、下水道63米,共虚增工程款37802元,并将该款侵吞。

2011年7月,戴湾村群众多次集体到有关部门反映被告人王某侵占集体资金的问题。同年8月30日,被告人王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被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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