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同饮者该不该“连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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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同饮者该不该“连坐”?

 

七嘴八舌 2月10日,济南交警查处了醉酒驾车的司机李某,并依法予以刑事拘留。根据济南交警部门出台的酒驾新规,与李某同桌吃饭并同车而行的女性王某,或将因未尽到劝阻义务而受到相应的处罚。自2月9日起,济南市交警部门针对酒驾问题,出台并实施抄告单位、追责同饮者、强制刑拘等一系列“新政”,并实名曝光了今年1月1日至1月31日查处的260名酒驾违法犯罪嫌疑人名单。( 2月15日《人民日报》)

酒驾同饮者也受罚疑似酒后醉话

我丝毫不怀疑济南市出台这种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提升“同桌人”的规劝意识、责任意识,但要将之上升到一种法律意志,强制执行,总觉得有一种“喝醉了的规定”的感觉,太不靠谱。

其一,对于任何酒驾和醉驾行为,同桌人是有着一定的规劝义务,但却不是必然的责任。善意提醒是一种好事情,但如果因为鼓励“提醒”,就将“不提醒”当做一种违法行为,显然将这种“提醒”提升到了一种必要的不容推卸的责任层面了。

其二,对什么是“规劝”和“劝诫”很不好界定。什么是“规劝”?规劝过了,对方还照喝不误,这是不是规劝?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成为社会文化,喝酒当事人是很清楚的,更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责任。而不能总是靠别人的提醒。他要是真的不觉醒、不警醒,就应该让他接受刑罚,这种重罚才是杜绝酒驾的最好警示和教育。 雷泓霈

对酒驾同桌是处罚还是批评不可混为一谈

济南新政规定,如果与被查处的机动车驾驶人同桌饮酒,而且未尽到劝阻义务,也将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但济南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卢建昌称,该追责并不是要追究其法律责任,而是一种批评教育,即对即使没有酒驾行为却也没起到劝阻或维护公共安全责任和义务的,要抄告其单位,由单位加强教育,起到警示作用。这就是说,酒驾同饮者将受到的连带责任,仅仅是一种批评教育,而不是处罚。

一旦分清了处罚与批评的界限,并且搞清楚济南新政只是对酒驾同桌者实施的一种批评教育方式,我们便会马上得出“酒驾同桌者将被处罚”,仅仅是媒体和网友的误读,济南警方之举所谓于法无据和滥用权力也就不予成立。而且明辨了这样的追责只是一种批评手段,不仅可以解除公众对执法机关滥用权力的恐慌,而且更重要的是将促使警方对下一步依法进行询问、抄告其单位等采取更为审慎的态度,谨防过度执法对公民合法权益构成侵犯,反而给自身带来执法犯法的麻烦。      周稀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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