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提出:对无主的拾获财物,政府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拍卖后将拍卖款的10%奖励给拾遗者;对有主失物,失主领回时,可自愿按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者。(本报今日11版)
笔者认为,面对失物,有人会“私吞”,有人会“送还”,有人会“索酬”,也有人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角度出发“绕着走”。在上述几种选择中,“私吞”无疑是利己的,不合法也不合情理;“送还”是高尚的,是值得学习的;“索酬”是利他而为己或利他而不亏己的;而“绕着走”却是安全的。
其实这四种选择都说白了就是一种选择:为了安全。“高尚”可以惠人达己,但“高尚”有可能不“安全”:“高尚”有可能被认为是“太认真”、“小题大做”而被人不理解;“高尚”还有可能被人利用,这就增加了选择的难度。而对无主的拾获财物,政府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拍卖后将拍卖款的10%奖励给拾遗者;对有主失物,失主领回时,可自愿按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者,无疑是操作性更强的。
首先,法理上有依据。1986年我国通过的《民法通则》在民事权利中规定:拾得的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动物,应当归还失主。而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
其次,从人性上讲是合理的。不能忽视人性中趋利的一面,同时也要理清奉献与索取之间的关系。品格超绝的君子是有的,但更多的是普通的社会大众。我们需要建立一个良性互动机制,更需要一个使良性机制完美运行的引导机制。给拾金不昧者10%的奖励正是引导机制中的重要一环,体现了对拾金不昧者的尊重。
再次,这是从历史上汲取智慧。相传春秋时期,鲁国有一道法律,如果鲁国人在外国见到同胞遭遇不幸,沦落为奴隶,只要能够把这些人赎回来,就可以从国家获得一定的补偿和奖励。 孔子的学生子贡,把鲁国人从外国赎回来,但不向国家领取金钱。孔子说:子贡,这就是你的不对了,向国家领取补偿金,对你没有任何损失;但不领取补偿金一旦有了先例,鲁国就没有人再去赎回自己遭难的同胞了。可以说“打九折的拾金不昧”是对历史深刻领悟下的细化。
拾金不昧不能仅仅是善良的人们内心憧憬的一种“道德愿景”,不能仅仅交由道德去规范和调节。而用法规的形式规范,无疑增加了拾金不昧者的道德安全感和经济安全感。同时,界定了拾金不昧者和失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助于解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遭遇道德难题。笔者希望拾金不昧能够早日理性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