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初,国务院法制办就《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拟将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一并纳入召回管理。现行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条例是2004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2011年,国内实施乘用车召回共计59次,召回车型总数突破180万辆,为历年来最高,而此次征求意见的管理条例已有多项升级与改进。在“汽车三包”新政千呼万唤未出来之时,汽车召回条例意见稿或成龙年车市又一重要新规。
拒不改正最高将处100万元罚款
据悉,3月4日之前,汽车召回条例都将面向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征集修改意见。此次发布的意见稿明确规定,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均为“缺陷”。
生产者当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则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相关产品,并实施召回;生产者应召回而未实施召回的,由质检部门责令召回。质检部门可对产品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发布预警。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缺陷调查,且拒不改正的,将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未如实报告产品缺陷的车企最高可罚货值10%,罚款力度大于现行的规定。
消费者期望尽快出台 保障消费者权益
“以前就听说有厂家了解到产品有缺陷,但是最终不选择公开召回的。消费者既不知情,也没受到保护。如果有强制执行的效果,我觉得挺好。”合肥一车主车女士希望“加强版”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得以早日实施。
也有消费者则认为,召回就证明产品本身有问题,即便是厂家实施了召回,也挽回不了对品牌想象造成的影响。“虽然召回行为也是厂家想要承担责任的体现,但是买了车回去后如果被召回,心里还是很别扭。”家住芜湖路的王先生表示他更关注汽车产品的质量。
针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意见稿,部分汽车网站对消费者进行的投票调查中,记者调查发现有三成左右的消费者“担心会增加消费负担”,并希望“多为消费者着想”。
缺陷汽车召回条例新规将更约束自主品牌
去年,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召回中心的数据,全年66次汽车召回,自主品牌有一例。对比自主品牌与合资品牌的销量比例与召回比例,自主品牌的缺陷汽车召回次数明显偏少。汽车召回制度在国内实施较晚,相关标准还不完善,召回的要求也不严格,这是造成国内汽车品牌很少被召回的主要原因。
说到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主要是企业的自主行为,但完全依靠企业自身进行监督又不够完善,因此意见稿中加入了强制召回的内容。此次意见稿或因加入了强制性措施而扩大对各生产商的约束力度,包括自主品牌。而且也扩大了主张权利的群体,因为个人与机构均拥有投诉的权利,从而也加强消费者的维权力量。
召回门并不可怕 企业应重视提高质量
自从丰田汽车全球范围内召回汽车后,消费者对于汽车召回事件的关注度陡然增高,隔三差五总能看到汽车召回的消息。看待汽车召回事件,众家说法都不统一。但想必汽车召回的目的本是为了避免质量问题诱发事故。尽管不能简单的理解召回就代表汽车质量下降,但是存在召回案例,势必意味着有质量问题有待完善。汽车召回仅仅是弥补问题的手段,而真正意义上想根治汽车问题,还是需要通过提高质量来实现。
召回门并不可怕,企业通过敢于承担责任并且致力于提升品质,将提升自身的品牌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