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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水超24小时,须采取应急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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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水超24小时,须采取应急供水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将出台
宣昱婷 记者 祝亮
 

星报讯 “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告知;超过24小时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记者昨日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草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即将出台。

据悉,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截至2011年11月底,全省已累计投入69.46亿元,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7000余处,解决了1500.48万农村居民和58万农村学校师生的饮水安全问题,分别占总数的45.9%和29.8%,目前尚有1766.06万农村人口和136.79万农村学校师生的饮水安全问题需要在“十二五”期间逐步解决。

同时,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由于用水户用水量偏小,一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收取的水费难以维持成本,导致运行维护经费不足,工程无法正常运行等。

据省政府法制办相关人士介绍,办法规定供水单位的义务包括:供水单位的制水工艺、取水和卫生条件、供水水质、从业人员、水质检验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的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告知;超过24小时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等。

此外,办法还规范了供水价格与水费收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和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交纳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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