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7日,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各地工商部门严格监督,食品经营者对即将过期食品应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封存、依法处置或销毁。(本报今日09版)
早在2007年,国家工商总局就发布《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在超市卖场和社区食杂店销售即将到期的食品,须在销售场所集中陈列,并作出醒目的提示。
其实,“醒目提标”还是建立在商家自律的基础之上。对此,是否能够落地,显然是值得怀疑的。毕竟商家的“道德的血液”也早已经让我们信心丢失,毕竟我们经常听到有消费者购买了快过期食品,甚至是过期食品。
“醒目提示”的有无,对于是否购买即将过期食品起着决定性作用。问题是,监管部门的要求不能是模糊的词。
消费者可能对于快过期食品没有什么过多的成见,最痛恨的就是被欺骗,如果商家明着说,消费者自己选择消费,也就没有任何争议存在了。
食品保质期面前最该明明白白。现实的困境是,消费者不能明明白白知道保质期,要么是弄虚作假,要么混淆欺骗,让消费者充当冤大头。
食品安全面前不该有“即将过期”这样的模糊词,为此,工商部门该制订得细致些,且是硬杠,让商家无法作假,更重要的是,监督要有力,惩罚力度要强,如此,才不会使消费者稀里糊涂中了圈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