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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1月1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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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披露“彭宇案”事实真相——
彭宇承认与当事人发生碰撞

 

据《瞭望》新闻周刊 因佛山2岁女童遭汽车碾轧而路人漠视的“小悦悦事件”,舆论再次将矛头指向南京“彭宇案”,认为是此案错判产生的负面效应。一些地方出现老人摔倒无人搀扶的现象,也屡被归咎为“彭宇案”的影响。针对舆情反映,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接受采访时指出,舆论和公众认知的“彭宇案”,并非事实真相。由于多重因素被误读和放大的这起普通民事案件,不应成为社会“道德滑坡”的“标志性事件”。

事实真相:彭宇与当事人发生碰撞

刘志伟综合当事人陈述和法庭调查,向记者介绍了“彭宇案”的基本事实。

2006年11月20日9时30分左右,64岁的退休职工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站等车时,有2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徐寿兰急忙跑向后面一辆乘客较少的公交车,当她经过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26岁的小伙子彭宇正从这辆车的后门第一个下车,双方在不经意间发生相撞。彭宇回头发现摔倒在地的徐寿兰,随即将她扶起,并与后来赶到的徐寿兰家人一起将她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徐寿兰摔伤致左股骨颈骨折,需住院施行髋关节置换术,费用需数万元。此时,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2007年1月12日,徐寿兰将彭宇诉至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指认他将自己撞伤,并索赔13.6万元。

案件一审判决被告彭宇承担40%的民事责任,给付原告徐寿兰4.5万元。因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南京中院二审即将开庭之际,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对于调解结果,彭宇最近也表示,在2006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事后经法院调解,他对结果表示满意。

误读原因:真相未能及时让公众知晓

刘志伟说,为什么一起已和解的普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公众舆论中成了“好人被冤枉”、“司法不公”的典型案例,并被斥之为社会道德滑坡的标靶?追踪“彭宇案”的演化过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其一,判定“彭宇案”的关键事实是“二人是否相撞”,由于缺少了原始的直接证据支撑,一审判决结果因此受到舆论质疑。其二,法官在一审判决中对原、被告相撞事实认定的一些推理分析,偏离了主流价值观,引发舆论哗然和公众批评,导致社会舆论普遍不认同一审判决结果。其三,二审开庭前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均表示满意。但依据当事人要求,在和解协议中增设了保密条款,使彭宇案真相未能及时让公众知晓,经数年发酵,逐步演化为社会道德滑坡的“反面典型”。

刘志伟表示,“彭宇案”的负面效应,是始料不及的。作为政法部门应引以为戒,深刻反思和汲取教训,努力提高司法办案水平,营造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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