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日起,我省将现雨雪天
是不是万全策,合肥市民有四问
15年来去年最“冷”
年头年尾异常寒冷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1月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版面 版面导航
《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出台
是不是万全策,合肥市民有四问

本报记者 任金如
 

在两度征求意见、数易其稿后,《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下文称《规定》)正式出台,并将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相比征求意见稿,《规定》更具约束力,但《规定》是否就是合肥物业管理的“万灵丹”?昨日,不少市民打来咨询电话。

疑问一:筹备组代表产生,怎样才合理?

《规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人员担任;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通过业主联名推荐、业主自荐等方式产生”。

疑问:怎么推荐业主代表,才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由谁来写?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几个业主联名推荐才有效?“选举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数额多少为宜?昨日,蜀山区的物业协管员小刘问出了一系列问题。因为在新小区要找那些“早出晚归”的业主,真是太难了,小刘“叹气”说。

疑问二: “住改非”物业不来管,怎么办?

《规定》:“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城管、人防、环保、公安、司法、工商、价格、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疑问:“我们家住宅楼下开小饭店,物业说不归他们管,那么谁能来管?谁该被处罚?”昨日,经开区某小区陈女士问,因为并没看到《规定》对于这些细节问题进行规定。

陈女士的问题,是“住改非”带来的“后遗症”,2012年,合肥将专门调研出台解决办法,昨日,合肥相关部门答复。因为由来已久或者矛盾复杂的物业纠纷,往往不是一个单位或部门能处理到位,所以必须有完善的方案让相关部门配合解决。

疑问三: 开发商减免“物业费”,不算数了?

《规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中标价格或者协议收费价格收取前期物业服务费用。建设单位销售物业时,不得承诺减免物业服务费用。”

疑问:家住经开区芙蓉路某小区李先生问:“我们买房时,开发企业承诺三年不用交物业费,现在如果成立业委会聘物业,我们需要补上这笔费用吗?”

《规定》已明确建设单位不得承诺减免物业费用,并且,合肥市对新建小区已经严格执行招投标,杜绝出现开发企业给物业遗留问题,但不可否认部分开发企业和物业之间存在的“父子”关系,开发企业贴补物业费用,并不代表服务是不要钱的,昨日,相关部门认为。

疑问四: 物业不能保证服务,还要交物业费?

《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

疑问:“我们小区物业都是些老弱病残,就他们的服务还让我们交费?不交费还要公示?”昨日,蜀山区某小区的一位马阿姨质疑,《规定》都没有为物业公司设定退出机制,凭什么就要求业主。

昨日,合肥市房产局相关部门答复,《规定》出台后,合肥还会推出一系列的部门规定,涉及对物业公司资质的评定、管理活动的监督考核、退出机制等。但一些市民必须得有“物业服务市场化”的观念,少交甚至不交物业服务费就能享受服务的时代已经不存在了。

 
3上一篇  下一篇4  
 
   
   
   
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599号 皖ICP备10200519号-2
所有内容为安徽市场星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Copyright® 2007-2021 安徽市场星报社网络部 All Rights Reserved(最佳分辨率1024×768)
广告垂询电话:0551-62815807 新闻热线:0551-62620110 网络部:0551-62636377 发行部电话:0551-6281311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