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2011年12月30日,宣城市首起涉外侵权损害赔偿案,即韩国人张某某等诉何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本报曾报道)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依据其生前经常居住地江苏省的赔偿标准计算,共获赔金额人民币692103元。
1971年出生的张某某为韩国釜山市人,生前与妻子及女儿共同居住在江苏省苏州市园区,自2011年1月起在宣城市宣州区经济开发区某鞋业公司工作。2011年5月8日凌晨2时20分许,张某某外出被出租车撞倒,当场死亡。5月12日,宣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何某驾驶被告董某某所有的出租车,操作不当,碰撞道路前方右侧行人张某某并致其当场死亡,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事发后,张某某家人向宣城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肇事司机何某、车主董某某以及承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同时告上法庭,要求按上海市赔偿标准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1万元。
被告方一审答辩时提出,本案事故发生地和受诉法院地均在宣城,要求按安徽省赔偿标准计算确定原告方损失数额。2011年12月30日,宣城市中院一审审理认为,外国人的生命健康权在我国境内依法受我国法律保护,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等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计算;在赔偿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情况下,可按照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本案受害人张某某生前经常居住地是江苏苏州,江苏省标准高于安徽省,故本案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依据受害人生前经常居住地江苏的赔偿标准计算,据此确定原告方获赔金额应为人民币692103元。
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表示庭后再考虑是否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