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为承接新建小区高层建筑平板太阳能热水器工程,安徽荣生太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生公司”)法人戚某、业务员杜某,承诺给开发商的工程具体负责人奚某每台太阳能400元回扣,并四次送给奚某共35万元好处费。昨日,荣生公司及其法人戚某、业务员杜某,涉嫌以单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在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受审。此案未当庭宣判。
2006年年底,荣生公司欲承接合肥鸿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昌公司”)开发的碧水源小区高层建筑平板太阳能热水器采购、安装工程。戚某、杜某与该工程具体负责人、鸿昌公司工程部经理奚某(另案起诉)洽谈,经多次商谈,荣生公司答应给奚某每台400元回扣,奚某同意帮荣生公司取得该工程。2008年11月6日,在奚某的帮助下,荣生公司未经招投标程序,与鸿昌公司签订高层建筑平板太阳能热水器代购、安装合同。除了给回扣,荣生公司通过戚、杜分四次送给奚某合计35万元好处费。
检方指控认为,荣生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工作人员好处费,被告人戚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杜某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犯罪事实清楚,应当以单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指控,两被告人及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均无异议。但戚某却在法庭上说:“如果不给奚某回扣,不能接到这个项目。”最后,戚某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理,“通过这件事情,我知道了过去没有在意的事情,触犯了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