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刚刚大学毕业的小丁与合肥一家药厂达成了口头实习协议,因为在指定医院体检后,查出携带乙肝病毒,而遭药厂拒绝录用。当事人小丁认为医院为其进行“乙肝五项”检查属违规,且将体检结果告知药厂的行为侵犯了其身体隐私权,遂一纸诉状将该医院告上法庭。
事 件
22岁小伙被查出乙肝遭拒绝录用
今年1月3日,22岁的小丁找到合肥一家药厂,双方达成了口头实习协议,药厂要求在其指定医院康丽中西医结合医院体检合格后方可入职。
在体检时,小丁被查出有乙肝病症,医院遂对小丁做了进一步检查。1月5日,按医院要求交了化验费后,小丁领取了自己的体检报告书,这才发现自己被查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此后,小丁收到了药厂拒绝录用的通知。
因不满医院的做法,小丁一纸诉状将合肥康丽中西医结合医院告上了法庭。
起 诉
医院进行乙肝项目检查属于违法
此后,蜀山区法院受理了此案。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郑继能称,身体信息是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一部分,受到法律保护。针对乙肝体检,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三令五申,并于2010年2月10日再次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明确规定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任何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被上诉人明知乙肝体检在就业体检中被禁止,为了推卸责任,称‘发现原告可能系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属于狡辩。根据三部委规定,只要原告没有明确表示愿意进行该项检查时,康丽医院乙肝项目检查行为就是体检违法行为。”郑律师坚持认为。
医 院
进行乙肝五项检查是原告要求的
庭审中,合肥康丽中西医结合医院辩称,小丁是自行到医院就医,要求对其进行健康体检。当医院发现小丁可能系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时,如实告知了其本人。小丁遂要求对其乙肝病症进行进一步检查,为此,医院才对其进行乙肝五项的检测,并将检测结果采取信封密封的形式交给小丁本人。在此过程中,小丁没有说明其健康检查目的、用途,也没有告知医院具体的实习单位,没有提供任何单位的体检委托书。在整个事情过程中,医院没有任何违法行为,不存在所谓侵权问题。小丁称是医院将体检结果泄露给用人单位,仅仅是其主观推测,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
进 展
两审未获法院支持,或申请再审
6月底,蜀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称,被告系药厂定点体检单位,原告自行到被告处缴费后进行检查,且体检报告单上明确写明检验目的为乙肝五项,原告称被告在未告知其检查目的的情况下进行乙肝五项检查,以及被告擅自将体检结果告知药厂,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其后,小丁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合肥市中院,同样未获支持。
日前,记者了解到,小丁对终审判决仍不服,已经准备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