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昨日,安徽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召开,提请审议《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草案)》的议案。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草案)》相关条款规定,供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经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供水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供水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如果影响消防灭火的,应当告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连续24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则应当向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
条例草案还规定,用户发现结算水表损坏的,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予以维修或者更换。此外,相关条款规定,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擅自停止供水或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未按照规定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管理部门将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