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阜阳建工集团原董事长刘和平涉嫌受贿、行贿一案日前有了最终结果,利辛县法院以受贿罪和行贿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刘和平有期徒刑13年,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今年57岁的刘和平一直在阜阳建工集团工作,历任技术员、总经理、副董事长等职务,2002年至案发任该集团董事长(正处级)。今年3月31日,亳州市检察院将刘和平涉嫌行贿、受贿一案指定利辛县检察院依法管辖。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阜阳建工集团中标某法院综合楼工程,为感谢该法院原院长杨某(另案处理)在工程招投标期间的帮助,于2003年9月送给杨某一张13万元存折和7万元现金,此后又先后6次共送给杨某15万元人民币。1999年至2003年间,刘和平为了使阜阳中院原院长刘家义(已判刑),能够在阜阳建工集团承建审判大楼工程款的拨付上提供帮助,先后7次送给刘家义人民币14万元人民币。
此外,1999年至2010年间,刘和平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17人贿赂计278万元人民币和5000美元,其中有14人都是其建工集团的项目经理、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负责人,刘和平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承建安排、帮助贷款、协调工程上的关系等方面为之谋取利益。一审法院作出上述认定后,以受贿罪判处刘和平有期徒刑12年,以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