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记者获悉,最高法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后,北京判决首例相关案件。该案原告称,因自己无北京户口,婚后与丈夫购房时房产证上只有丈夫的名字,要求确认共有产权。法院认定该房为其夫个人财产,对原告要求不予支持。(12月19日《北京晨报》)
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8月13日起正式实施之际,引发网友热议,褒贬不一。有人认为从今天起,不再为了房子而结婚。但是,从北京首例新婚姻法争房案的判决情况看,我们甚至可以这样来推测:“从今天起,或为房子而离婚。”
其实,“为房子而离婚”,满足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中的几个关键性元素并不难。其一,房产证上只有自己的名字,或产权登记只在一个人的名下,这种情况很普遍。其二,父母出资,是一个难以取证的“证据”。儿子是自己养的,娶进门的是儿媳妇,离出去的儿媳妇就是外人,父母有作伪证的可能性。
奥地利经济学家哈耶克有一个经典的观点:“制度设计关键在于假定,从‘好人’的假定出发,必定设计出坏制度,导致坏最后;从‘坏人’的假定出发,则能设计出好制度,得到好最后。”“为房子而离婚”,这样的人传统观念上是个“坏人”。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缺少了一个重要的环节,那就是没有“从‘坏人’的假定出发”,才让“坏人”有机可乘。首例不一定是“孤例”,就怕显现出“多米诺骨牌效应”,摧毁本来和睦的家庭,动摇本来坚固的婚姻。
王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