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引起全国关注的“368万天价过路费案”,12月15日在河南省鲁山县法院重审,被告人犯罪事实认定和判处刑期与原判决均有重大变化。
庭审结束后法官当庭宣判:被告人时建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此前,河南省平顶山市中院认为时建锋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判处罚金200万元。
在犯罪事实认定方面,经鲁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5月份,时建锋到其弟时军锋经营的沙场帮忙,时军锋明确告知时建锋拉沙车辆所用的“WJ-30055”、“WJ-30056”车辆号牌、证件均系伪造。2008年10月底,时建锋开始全面参与沙场经营管理。经会计事务所审计: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悬挂“WJ-30055”、“WJ-30056”号牌的两辆货车在郑尧高速公路通行,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按核准装载量计算)计117660.63元。此前,河南省平顶山市中院认为被告人时建锋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3682110元。
同时,法官当庭宣判被告人时军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时留申、王明伟犯伪证罪,各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5月至2009年1月,被告人时军锋在经营河沙生意中,为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用两辆货车在运输河沙时使用伪造的车辆号牌、车辆行驶证、驾驶证等,在郑尧高速公路通行共计2363次,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按核准装载量计算)计492374.95元。
四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