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经理监守自盗 挪用数百万领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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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经理监守自盗 挪用数百万领刑4年

李平 记者 刘欢
 

12月12日,原肥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墩支行客户经理李某,因挪用资金罪,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其同伙杨某也因共同与其挪用资金,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1个月,同时对两人的犯罪所得予以追缴。

经理伙同下属疯狂挪用资金

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至2008年间,李某担任肥西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烟墩社四十井分社主任。其间,他同部下杨某等人,利用职务便利,截留客户资金不入账、少入账,先后多次挪用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桃花工业园管委会在四十井分社账户上的资金,归个人使用,致使该管委会账面资金亏空535万元。 其中李某个人挪用资金213万元,杨某个人挪用55万元,辅助他人挪用465.5万元。

2004年12月至2005年6月,由李某经办,赵某、文某、黄某等人,以自己或借用他人名义,向四十井分社贷款计170万元。2005年8月30日,李某在贷款没有到期,也没有收回贷款的情况下,开具收回赵某等人贷款170万元及利息3.66万元的收回贷款凭证。同年8月31日,李某授意杨某等人,利用桃花工业园管委会一张173万元的转账支票,将管委会账户资金173万元,连同以现金收入方式存入的6600元,一并转入烟墩信用社的收回贷款账户,用于归还赵某等人的贷款及利息。

请求轻判,被法院驳回

此后至2010年间,李某、杨某先后10余次,截留桃花工业园管委会账户资金400多万元,分别用于个人购房和借给他人获取利息等。

肥西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杨某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多次挪用客户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均构成挪用资金罪。杨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在案发前归还所挪用的全部资金,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分别对二人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李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身为单位领导,不仅疏于管理,还指使、纵容员工挪用客户资金,并致客户账面资金亏空535万元,且不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原判对其量刑并无不当,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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