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星眼”前日刊发“为校车安全立法出谋划策”,事过一日,12日下午,江苏丰县首羡镇中心小学校车侧翻事故不幸发生了,截至13日凌晨2时许,共造成15名学生死亡。(本报今日05版)
丰县事故暴露《校车安全条例》断点
联系前日刚刚公布的《校车安全条例》,对照丰县校车事故,可以看到《条例》存在的三个明显“断点”。首先是政府投入责任不明。校车资金来源,《校车安全条例》规定“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对于中央和地方如何分担则没有具体规定。如果按照一般规律,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占50%,或欠发达地区中央财政拨款70%,地方承担30%,有些地区可能也是无力承担的。对于3000亿的校车投入来讲,不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就会使校车陷入空中楼阁的窘境。
其次是校车安全标准体系未建立。校车安全标准体系是校车生产、改装、运营、维修的根本依据,是校车安全基础所在,必须尽快出台。校车安全条例的制定比较紧急,安全标准可能来不及一同公布,但也不能拖得太久,否则《校车安全条例》就成了空中楼阁,形成法律之间掣肘的现象。丰县事故中的校车为社会客运车辆,不具有校车资质,也未进行相关改装加固措施,然而在当前却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此给予规范。
第三是事故赔偿机制不完善。谁都不希望学生出事,但惨痛的教训告诉我们,校车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就应该有完善的赔偿制度。可是,在《草案》中并未涉及事故赔偿的条款,形成了真空。在前不久甘肃校车事故中,每个遇难儿童赔偿救助43.6万元。其中包括人身财产保险23.6万元,一次性优抚救助金20万元。可以说赔偿额度、资金保障都不尽如人意。当前应该一方面完善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一方面探索“校车安全险”的可能性。
唯有痛定思痛,从灾难中看到改进的方向,才是对逝去的幼小灵魂的慰藉。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校车安全条例》存在的这几个断点应该尽快完善,让《校车安全条例》成为保障学生生命安全的钢铁“防火墙”。 张瑞东
丰县校车惨剧敦促安全立法不能纸上谈兵
就在事故发生的头一天,12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征求民意。《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对校车赋予优先通行、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放行后处罚等“特权”。同时,在校车守则里特别提出,校车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校车线路应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没成想,《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刚出炉,悲剧再一次发生。
在笔者看来,问题的根源还是制度不健全。一是地方政府并没有把校车当做一件政治大事去抓,还存在敷衍、凑合的观念。对于校车管理,雷声大雨点小。二是要跳出校车管校车。校车执法不坚决、跟踪监控不到位、司机素质不高等等,即使是“大鼻子”美式校车,也难免发生事故。
丰县校车事故将了《校车安全条例》一军。在笔者看来,校车安全,功夫在车外。如果有关安全条例停留在纸上,不能很好地贯彻落实,地方政府不从讲政治的高度去抓,校车安全就会沦为“纸上谈兵”。 王文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