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11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正式公布《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在2012年1月11日前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建议。征求意见稿共八章五十九条。分别对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校车通行安全、校车乘车安全,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禁止校车以任何理由超载
征求意见稿规定,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获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幼儿园、小学、中学等从事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的幼儿或者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载。
征求意见稿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居住的学生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缩短上学距离,减少交通风险。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征求意见稿强调,对学生居住分散,难以保障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的农村地区,国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校车路上享有三项优先权
征求意见稿规定,校车应当按照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征求意见稿指出,幼儿、小学生上下学,随车照管人员应当与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校车停靠站点交接。征求意见稿规定,校车享有三项优先权:其一,交警应当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其二,校车可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其三,校车停车上下学生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禁止超越。
据了解,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等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