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34条政策 “吹暖”服务业
2011年12月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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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34条政策 “吹暖”服务业
减免税收、资金奖励,政策实实在在
记者 祝亮
 

昨日,省政府公布了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34条重大政策。我省将通过减免税收、资金奖励等实实在在的优惠政策,给予支持服务业发展的“真金白银”。

金融:开业前两年返还营业税

新政规定,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等金融企业,自开业年度起,前两年缴纳的营业税,由所在地财政给予50%奖励。对在我省设立总部性或者区域总部性金融机构的,省财政依据其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注册资本超过10亿元的,补助500万元;注册资本5~10亿元的(不含5亿元),补助300万元;注册资本1~5亿元的,补助200万元。对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收入,经地税部门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

文化:免征地方行政性收费

在文化产业中,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网络传输、数字出版、动漫游戏、文化创意等文化创新型企业、文化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各项行政性收费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免征;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企业。对经国家认定的动漫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国家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和合理利用项目,可视项目情况,从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省文化产业发展资金和省旅游发展资金中给予一定支持。

旅游:困难旅行社可减免房产税

对新增规模以上旅游企业,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亏损旅游企业,可按税收管理权限办理减免房产税。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旅游服务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组织旅游包机、旅游专列和一次性组织游客超500人来我省的旅游企业,给予奖励。

对从事旅游业务的服务业企业,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款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及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流通:商场刷卡手续费按下限收

新政规定,流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符合相关规定的专用设备投资额,可以按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支持流通企业推行刷卡消费,省内零售企业刷卡手续费按同行业最低收费标准收取。积极支持创办中小流通企业,扶持中小流通企业加快发展,在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资金项目时,将流通企业与其他企业同等对待。鼓励有条件的流通企业到境外开展流通业务。

会展:部分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新建符合规划的会展中心、展览馆,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规费。新办经营会展场馆的会展企业,从开馆及开业年度起,前3年缴纳的营业税由所在地财政给予50%奖励;从获利年度起,前3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市县留成部分,由所在地财政给予全额奖励。对企业专门用于会展的房产,缴纳房产税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可以减免。对经主管部门批准民间投资兴办的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资开放

此外,新政还规定,对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由省政府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著名商标、安徽省名牌产品,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对列入国家和省服务业标准化计划的重点项目,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助。

凡是法律、行政法规未明令禁止进入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并实行内外资、本外地企业同等待遇。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文件规定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一律不得设置服务业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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