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万有效债券不能兑 山东男子要状告铁道部
2011年12月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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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万有效债券不能兑 山东男子要状告铁道部
铁道部称债券为真但早已兑付;北京铁路公安局已立案调查
 

手持近200万元到期有效债券无法兑现,只能猫在工厂里打散工讨生活,山东人刘平最近的遭遇有点“荒诞”。在一系列追讨未果后,他聘请律师将这些有效债券的发行方——国家铁道部告上法庭,要通过法律来讨回属于自己的财富。

这并非刘平一人的遭遇。记者获知,包括刘平、靳庆华等人在内,目前共持有铁道部1995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计300余万元,多次申请兑现均未果。该债券于1998年即到兑付时限。

铁道部资金清算中心对此回应,该批债券经检验确为1995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但早已兑付完毕,因为当时相关工作人员的疏漏,未对该批债券做“作废”处理。目前北京铁路公安局已立案进行调查,“但肯定不会再兑付这些债券”。

据《南方都市报》

1

债券被鉴定为真

最早发现这批债券不能兑现的是靳庆华,刘平的山东老乡。

靳庆华一家六口,只有他一个人打工赚钱养家。前些年因为债务关系,从老乡刘平那里拿回了一些“铁路债券”抵债。当时没有太在意。现在日子不好过,就翻箱倒柜地找出来,想兑换一些贴补家用。

按照债券上标明的,这些债券是铁道部委托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代理发行、兑付的。2009年初,靳庆华找到华夏证券的办公地址,发现这个公司已经倒闭,正在进行破产清算。他被清算组的人告知,华夏证券倒闭了,华夏证券的业务整体由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接手经营。

当时因为超生,被当地计生办罚款6万余元。他拿出4万元债券给计生部门,希望以此抵消罚款。当地计生办接受了债券并前往北京兑现。靳庆华说,“铁道部一位负责人说,这些债券是铁道部的,我们一定负责给你兑付。”

在兑付前,这些债券做了真伪鉴定。《鉴定报告》认定:票面基本情况符合原样,防伪技术符合原样。

鉴定完毕后,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与靳庆华签订购买合同,以50320元购买本批次债券。

2

无法兑现的债券

第一批债券得到兑现后,靳庆华喜出望外。

他跟铁道部取得联系,希望继续兑现债券。但这一次却让他失望了。“铁道部的人说,30万元的债券太多了,觉得有问题,铁道部已经报案”,靳庆华说。

铁道部资金清算中心业务经办洪泉表示,当靳庆华要求兑换30万元债券时,他们觉得“有问题”遂报警,北京铁路公安局也立案进行了调查。调查的结果表明,这批债券已经兑付过,尽管从票面上看没有做“作废”处理。

他说,铁道部资金清算中心有当年给华夏证券的划款记录,也有原华夏证券的证人证言表明该批次证券被兑付过。“是因为当时工作人员的疏漏,导致没有进行‘作废’处理,华夏证券为什么倒闭?就是因为他们管理问题很大。”

身在山东的靳庆华在2010年开始接受警方的调查。2010年6月24日,北京铁路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

同时,北京铁路公安局将其所有债券进行扣押。今年6月24日,北京铁路公安局对其解除取保候审。靳庆华说,这一年中北京警方并未找过其进行调查,只是在临近解除取保候审时让他到北京一趟。取保候审期间,他曾多次催要被扣押债券,未获回应。

3

到底是谁之过?

同时被调查的还有刘平,因为靳庆华的债券来自于刘平。其时,他的手上有相同的铁路债券近200万元。据他所知,另有同乡持有债券亦在100万元以上。

警方调查了这批债券的来源,据刘平介绍,他在上世纪90年代初就开始关心股票等有价债券,他最多时持有1995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300多万元,均为日常购买所得。

警方最后以诈骗案立案,认为刘平与靳庆华涉嫌合伙诈骗。刘平手中的铁路债券被北京铁路公安局扣押。这期间,除了偶尔接受询问,刘平并未像靳庆华一样被“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期间以及“期满”后,靳庆华均多次向警方讨要扣押物。刘平也多次向北京铁路公安局讨要扣押物,原本在山东的刘平甚至跑到北京打零工度日,同时每天到北京铁路公安局讨“说法”。

警方一直未给予回复。其间,刘平与靳庆华被告知,如果要取得扣押物,必须让警方对债券进行“打孔、剪角”等“作废处理”,遭到二人拒绝。

到本月,事情有了新的进展。11月17日,警方归还了扣押的债券,根据刘平与靳庆华的表述,警方认定这批债券的来源合法。但要求二人写下笔录,要求二人自己收藏或赠与这批债券,但不许再兑现,“如果要转让给他人,要告诉别人这批债券已经兑付过了,不能再兑现。”

“告诉别人兑付过了,谁还会买?”刘平说,最终他们还是在笔录上签字,完整地拿回了这批债券。

4

要状告铁道部

拿回债券后,刘平等人即聘请律师,要状告铁道部,拿回自己的财富。

担任刘平等人代理律师的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杨航远,他说,铁道部关于已经兑换过的辩解意见不成立。债券持有人在市场上购买的铁路债券是可以在市场上流通的,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证券。

“作为购买人,只要在债券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方面尽到注意义务就行了。也就是说,只要买的债券不是伪造的,不是非法发行的,发行人就应当承担发行章程中约定的兑付义务。”杨航远说。

他认为,购买者购买债券时,是基于对铁道部的信任,基于铁道部的信誉,才购买的。如果是铁道部自身或者其代理机构存在管理瑕疵,由此造成的损失也只能由铁道部或其代理人承担,而不应当让善意第三人、债券合法持有人承担。   铁道部资金结算中心已经知晓刘平等人聘请律师,该中心业务部门负责人表示,铁道部的态度很明确,“不会兑付刘平等人持有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如果对方执意要兑现,那就通过法律途径,让法院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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