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民王锡贵先生投诉称,该市十七冶医院给他的三岁外孙女豆豆治病时,使用了尼美舒利,结果不但没有退烧,反而病情加重,后被南京儿童医院诊断为肝功能损害、多处器官功能障碍。国家药监局今年5月禁止12岁以下患儿用尼美舒利,那么院方在5月之前使用此药,是否存在过失?类似豆豆的患儿全省不止一例,他们的伤害究竟该由谁买单?
家长称尼美舒利致患儿病危
王锡贵外孙女豆豆,今年2月28日因感冒发烧住进马鞍山十七冶医院。当晚11点医院拿来一包尼美舒利监督患儿服下。3月1日中午,医护人员再次监督服用一包,当晚患儿出现恶心、呕吐、胃痛症状。
此外,医生还给豆豆用了普他宁5枚,以及其他退烧药、镇静药、消炎药等。3月2日中午1点,豆豆全身发白后变紫,下午2点昏迷,之后被转入南京儿童医院进行抢救。
3月3日,豆豆被诊断为多处器官功能障碍、肝功能损害、支气管肺炎、病毒性脑炎,医院下发了病危通知书。
王锡贵认为,3月2日十七冶医院诊断为肺炎支原体感染,时隔一天豆豆的脏器等损伤这么严重,原因就是十七冶医院使用的尼美舒利造成的,因尼美舒利国外在2007年就禁用了,国家药监局发布12岁以下儿童禁用。
3月13日患儿豆豆转入神经内科做进一步治疗,仍处半昏迷状态,四肢僵直,无法进食,全靠鼻孔插管针筒注入和吊水维持生命。豆豆现转至北京博爱医院治疗。
院方认为用药没有不当之处
豆豆的病情究竟如何?十七冶医院是怎样诊治的?11月23日,十七冶医院医务科高主任接受了记者采访。
高主任说,患儿入院后,一开始对其进行常规检查,检查指标正常,由于患儿发烧,他们按照常规方案进行退烧处理。3月2日,患儿出现惊厥等症状,为了缓解症状,他们使用了精神类药物。
关于王锡贵对使用尼美舒利的质疑,高主任说,当时患儿来院治疗时,国家还没有下发文件规定不允许使用“尼美舒利”,因此在对患儿的诊治过程中,不存在错诊、误诊及用药不当的情况。
“如果患者认为损伤是由十七冶医院给患儿服用了尼美舒利造成的,还是让他们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高主任说。
律师:院方需举证责不在己
据了解,2008年6月,国家药监局曾下令修改尼美舒利使用说明书,禁用于1岁以下的婴幼儿。
由于尼美舒利发生数千例不良反应事件,数起死亡事件,被推上了风口浪尖。今年5月20日,国家药监局网站通知对“尼美舒利”临床使用说明进行修改,明确禁止用于12岁以下儿童。
那么,在5月20日之前医疗机构使用尼美舒利给患儿造成的损害,究竟应该由谁来补偿呢?
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范光清认为,马鞍山的患者家属应以医疗事故纠纷的形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院方进行赔偿。医院虽然是在3月给患者用药,但只要能够证明患者所受的伤害确实由于使用尼美舒利不当造成的,院方就应当予以赔偿。
通过医疗事故纠纷向法院起诉,举证责任在于院方,如果院方不能证明患者所受的伤害不是院方治疗不当造成的,则推定院方对医疗事故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今年5月20日前受到损伤的患者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
“比如马鞍山的十七冶医院应该知晓给患儿服用尼美舒利应严格限制,但最终还是造成了损害,那么,这个责任就应该由医院来承担。”范律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