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江”
“城管”队长成了违法建筑靠山
无为治污小组进驻开发区
多年老病治好了,没花一分钱
安徽综合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11月2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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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队长成了违法建筑靠山
收钱后与建筑商沆瀣一气;行贿建筑商也被判刑
张爱民 记者 胡昊
 

星报讯  只要收了钱,就可以对违建房屋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管你是不是违法建筑,照建不误,本来应该监督违法建设的两“城管”队长,俨然成了违法建筑商的靠山。11月23日上午,全椒法院对当地行政执法局城管人员刘某、赵某受贿案、个体建筑商彭某行贿案分别依法作出了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刘某自2009年9月至2011年7月,任全椒行政执法局第三大队三中队副中队长。期间,其利用职务之便,共收受彭某、赵某、高某等多人现金24000元、购物卡8000元。

而赵某自2007年以后在担任代理中队长、中队长期间,同样“不甘示弱”,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个体建筑商彭某现金22000元,这期间还收受彭某委托他人所送的贿赂,共计33000元。

给他们送钱的彭某是个体建筑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赵某、刘某等多人行贿。其行贿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在违章房屋建设中,希望他们伸手相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替自己寻找靠山,谋取不正当利益。

经查,其共计向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达68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赵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鉴于二人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退出全部赃款,并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以下判决:刘某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违法所得32000元予以追缴;赵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违法所得33000元予以追缴。彭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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