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11月21日公布《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该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经费的预算、决算、绩效考评情况。
这份意见稿看点多多,值得期待。它将“三公经费”公开制度化、法制化了,体现了公共财政的公开透明正在不断深入,是政府职能转换的重要举措,一些刚性规定折射出决策层从善如流,积极回应公众关切,严格管理三公支出的决心和信心。
“三公经费”公开,不是目的,让公众监督、约束政府花钱才是目的。按照这个标准,尚缺乏一个配套性制度和具体执行办法。首先,公众无从判断公布数字的真实性。其次,公众约束不了政府的花钱之手。
显然,我们要建立健全配套性制度和具体执行办法,落实监督制度的紧紧跟进。要让政府部门把公布的报告写得让公众能看明白;要引入公正独立的第三方对公布的“三公经费”予以审核考评。最重要的是,要充分发挥人大的财经监督职能,把监督的关口前移到预决算审议,尽可能避免事后监督,这也是国外成功的“硬约束”。要建立直接对纳税人负责的权威监督机构,专门受理、查处公众对三公支出的投诉。还要增强执行的刚性,形成震慑力,斩断伸向“三公”经费的黑手。
于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