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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减税”92万,获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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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减税”92万,获刑十年

卞广庆 孙体玉
 

星报讯 11月14日,凤阳县地方税务局原稽查局局长李彬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和受贿案在明光市法院宣判,李彬因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至2010年,被告人李彬在任凤阳县地方税务局府城分局局长、稽查局局长期间,为凤阳县多家厂矿、公司和个人在税收上给予关照,非法收受沈某等人现金及购物卡计23.2万元;为徇私情、私利,不征或少征凤阳县粮食交易市场、凤阳县虹宇石英砂有限公司、裴氏矿业有限公司税款共计9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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