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11月9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首例因银行存款被他人取走引发的储蓄存款合同案宣判,银行被判赔偿原告刘某27万及相关利息。
2010年4月27日,原告刘某往自己在某银行开设的账户汇入人民币30万元。4月28日下午,准备取款时不成功。经查,30万元于4月28日就以柜面交易、POS交易和ATM交易三种方式消费并取款共计27万多元。后经公安机关侦查,2010年4月27日,他人在被告银行的ATM机上安装设备,盗取了刘某的信用卡信息并伪造了该信用卡。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把资金存入被告处,被告就有义务保障原告的存款安全。在本案中,银行没有尽到安全维护和监管义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