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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小产权房一律不予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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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11月1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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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小产权房一律不予发证
如果引发纠纷,不受法律保护
记者 张健 邹传科
 

家住颍上县的刘成(化名)交了两万余元押金,准备购买一栋房屋,后来才发现该房屋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属于小产权房,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目前,我国正在进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对外界讨论的小产权房可能会趁机“合法转正”,国土部日前明确予以否定。记者昨日也从安徽省国土厅获悉,我省违法用地的小产权房一律不予发证。

政策:小产权房不予发证

国土部之所以出面澄清小产权房不会“合法转正”,是缘于我国目前正进行的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记者从省国土厅获悉,自2009年以来,我省全面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

在确权发证工作中,我省调处了一大批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处理了一大批农村集体土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当然,其中对小产权房的处置是一个避免不了的问题。省国土厅相关负责人昨日告诉记者,我省对于违法用地的小产权房采取一律不予发证的政策。

此前,国土部相关负责人曾表示,对尚未销售和2007年12月30日以后新建、续建的房屋予以拆除,并拆除所有圈建的围墙;对2007年12月30日以前销售的已建成房屋,待国家小产权房处理政策出台后一并处理。

提醒:发生纠纷不受保护

购买小产权房有哪些风险需要规避?对于发生的法律纠纷又该如何看待?记者结合身边案例,采访了合肥凯安律师事务所的吕海波律师。

今年3月11日,家住颍上县某乡镇的吴军以152000元将其农村集体土地上的一栋房屋出卖给刘成(化名),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刘成交付押金22000元。后来,刘成听说该房屋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过户手续,即向吴军提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退回购房押金,遭到拒绝。

吕海波认为,刘成与吴军的房屋买卖,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刘成与吴军的房屋买卖是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新闻链接

何谓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目前通常所谓的“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所以,“小产权”其实就是“乡产权”、“集体产权”,它并不真正构成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说得再直白一些,“小产权房”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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