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隐患凸显监管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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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隐患凸显监管失职

 

8月2日,安庆市宜秀区3岁女童被遗忘在校车内,窒息8小时后死亡;10月17日,阜南县一4岁小女孩失踪,后被发现在幼儿园校车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下半年以来,幼儿园校车安全事故频发,屡屡刺激了公众的神经。日前,记者历时半个月,对合肥市15家幼儿园校车情况进行了暗访。结果发现城区幼儿园校车情况较好,而二环外的3家幼儿园全部存在校车超载情况,其中两家校车连标志都没有。(今日本报6、7版)

无校车标志、超员及“黑校车”等校车隐患并不是个案,由此引发的恶性事故不绝如缕。值得注意的是,事故令人痛心,但更可怕的是,事故总是以相同的情节不断上演。事实上,没有不可防范的事故,没有不可预防的风险,关键是监管乏力,监管失职。

在幼儿园中,幼儿本身不具备监管能力,这一点不需要论述。幼儿的家长同样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是因为有子女在学校读书,差不多也就处于“人质”地位,即使家长对学校工作不太满意,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与学校翻脸的。“黑校车”千错万错,至少能运人,没有出现问题,家长就不会撕破脸皮。

由此看来,对幼儿园的监管任务,自然就应该落在行政主管部门头上。然而,由于教育机构点多面广,行政主管部门真正要实施有效监管,似乎有些力不从心,特别是有些人把校车问题当做小事,不放在心上,更摆不上议事日程,一旦出事则乱了手脚。

至于交警部门,交通监管本应该是分内之事,但在城郊接合部,警力往往难以覆盖城郊,造成对其管理上比较松散的现状。这又是一大监管盲区。

学生无法维权,家长无力维权,权力部门监管失效,这或许就是一些无良幼儿园无所顾忌地开“黑校车”的原因。

监管是一个常识问题,办任何一件事情都少不了监管。但在“一个常识稀缺的时代”里,民众不明白应该遵守哪些规则、拥有哪些权利、负有哪些责任和义务,权力部门又往往监管失职,一旦再面对不幸父母们的悲痛,有关部门将无地自容。

本报评论员 钱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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