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伤残人员津贴最高可增加210元!记者昨日从省人社厅获悉,为保障因工致残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我省近日提高了工伤人员的定期待遇,新标准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该通知,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10元,二级伤残200元,三级伤残190元,四级伤残180元。享受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20元、100元进行调整。
生活护理费方面,发放标准调整为2010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护理费待遇率。配偶每人每月增加8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抚恤金低于统筹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0%的,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计发。
对于此次待遇调整的范围,该通知也作出相关规定,须为2010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