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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第一女贪”牢底坐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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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占挪8100余万,两年两次重审,近日省高院终审判决
安徽“第一女贪”牢底坐穿

高新 实习生 刘僚 记者 雷强
 

张海英曾因漯阜铁路的改制一度成为风云人物,获得“中国改革100新锐人物”称号。但多年以后,事实证明,这是一起有预谋的侵占国有资产改制,被侵占的国资高达8100余万元,她因此获得了又一个称号———安徽“第一女贪”。

日前,记者了解到,该案自从2009年1月24日一审宣判后,历经两年、两次发回重审。最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前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决定对张海英执行无期徒刑。

从改革新锐到“第一女贪”只过了两年

张海英1960年10月出生于阜阳市利辛县城关镇,1978年高中毕业后到城郊劳动,由村计生干部、乡党委书记起步,从1997年起历任利辛县副县长、阜阳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阜阳地方铁路局局长,直至案发时任漯阜公司董事长。

2002年,因漯阜铁路线路老化,阜阳地方铁路管理局对其所有的漯阜铁路线路进行技术改建,并向国家计委、铁道部申请国债资金。为了将阜阳地方铁路管理局改制为由其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时任阜阳该局局长的张海英,以争取国家资金支持技改项目为由,多次向阜阳市政府请求对该局进行改制。2003年10月,阜阳市政府成立了阜阳地方铁路管理局改制领导小组,开始着手改制工作。2004年7月,阜阳地方铁路局改制为安徽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漯阜铁路的改制一度为张海英赢得炫目的光环,2006年,她获得了“中国改革100新锐人物”称号。

然而仅仅过了两年,张海英便案发被捕,之后被查出利用改制之机进行职务犯罪,贪污人民币20140368.43元,职务侵占人民币42043562.64元,挪用资金人民币1893.2万元,三宗重罪涉案金额合计8100余万元。

一审宣判后历经两年两次发回重审

据了解,2009年1月23日,张海英被阜阳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张海英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院于2009年4月15日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09年11月30日作出刑事判决。宣判后,张海英仍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院又于2010年5月21日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随后,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重审后又于2010年11月29日作出刑事判决。宣判后,张海英再次表示不服,再次提出上诉。

安徽省高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并于今年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终审判决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最后一次上诉至省高院,张海英认为:对于贪污罪,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未有利用职务便利实施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行为;对于职务侵占罪,她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关于挪用资金罪方面,其认为也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关于行贿罪,其认为早在2005年,已向有关办案机关如实反映了其行贿的具体犯罪事实,系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因此,对她行贿行为应当免予处罚。

省高院审理后认为,张海英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报骗取、截留职工安置资金,隐匿国有企业收入和其他资产予以侵吞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20140368.43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其非法侵占公司资产42043562.64元,属数额巨大;张海英还违反公司管理法规,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漯阜公司的资产18932000元归个人使用,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且属数额巨大。张海英在职务晋升等事宜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安徽省委原副书记王某某财物共计15万元,其行为还构成行贿罪,故省高院终审裁定,决定对其执行无期徒刑,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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