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限娱令”是喜?是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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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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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限娱令”是喜?是忧?

 

观点 交锋

广电总局近日正式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管理的意见》,其中规定婚恋等七类节目将被限制;同时规定各卫视频道在晚上7:30~10:00的黄金时间,每周娱乐节目不能超过两档;每家省级上星卫视必须设一档道德建设类节目。(见本报今日B3版)

正方:“限娱令”的核心是强化社会责任

不可否认,近几年来电视媒体发展蓬勃日上,成为社会公众不可多得的精神产品来源之一。但因为电视媒体和一些不良电视节目的误导和影响,也给社会带来了诸多负面因素。个别地方卫视和部分节目存在一些宣传和定位上的偏差毋庸置疑。一些地方卫视为了获得较高的收视率,刻意迎合部分人群的低俗需求,将“娱乐节目”办得“低俗和庸俗”化是不争的事实;一些电视栏目为了吸引广告商,不惜放大阴暗面,甚至完全背弃社会公德。国家广电部门在这个时间节点上出台“限娱令”,对各省上星卫视节目予以规范和引导,符合公众期待。

在笔者看来,无论是对地方卫视娱乐类节目播出时间和档期的限制,还是对全国每年选秀类节目不超过10档的总量控制,以及对开办文化艺术鉴赏类、历史地理天文类、公益类节目等的鼓励和倡导,都体现的是对电视台理应充分担当社会责任的一种引导。各地电视台作为越来越受观众关注的媒介方式,理应有这种担当社会责任的意识;由于电视台在媒体传播和社会引导中不可忽视的作用,作为新闻媒体的电视台有义务和责任,向公众提供高品质和符合社会主流的电视节目。从这个意义上分析,“限娱令”的出台顺应民意呼声。          毕晓哲

反方:从尊重观众需求的角度检视“限娱令”

近年来,娱乐节目在电视节目中所占的比重呈不断增长之势,这其实并不奇怪:一方面,老百姓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人们有了钱、有了闲,自然热衷于娱乐,把生活打扮得丰富多彩。另一方面,生活和工作节奏越来越快,人们的精神压力需要及时解压、释放,娱乐节目正好可堪此任。从以上角度看,娱乐节目显然不是洪水猛兽,电视娱乐节目增长既有其必然性,也有其必要性。当然,要防止一些娱乐节目恶俗化,防止低级趣味的东西充斥电视荧屏,对于有违精神文明的娱乐节目,该取缔的取缔,该整改的整改。

不过,“限娱令”看上去是限制电视台,其实限制的是观众的选择权。每个观众的欣赏口味不一样,为观众提供喜闻乐见的电视节目,这是电视台的责任,也是真正的“立台之本”。没有什么比观众的正当需求更重要,更值得尊重和满足,当有关部门对电视台提出各种各样的要求时,不要忘了广大电视观众的权利,不能以一己之好恶代替广大观众之好恶。

那么电视台的节目设置会不会悖逆观众的需求呢?一般情况下不会,因为电视台要追求经济效益,就得提高收视率,要提高收视率,就得努力把节目办好,让老百姓喜欢看。在某种意义上,电视台的需求与观众的需求是一致的,电视台处于市场竞争的第一线,最知道观众需要什么,因此他们不得不提高节目质量,将观众视为“上帝”,不得不履行“服务于民”的宗旨。从这个角度看,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电视台怎样办节目、播节目,包括娱乐节目在什么时候播、播多少次,对于这些“小事”,主管部门其实不必过于操心。    晏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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