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不得再以升学率高低对学校进行排名,教师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严禁学校利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补课。昨天,备受关注的《安徽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人大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在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学校或教师再出现诸如补课、体罚学生等行为将被视为违法。
严禁对适龄儿童入学进行选拔考试
昨天,《安徽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正式通过审议,依照“办法”规定,适龄儿童入学学校不得采取入学考试或者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考级证书和竞赛成绩等作为入学依据;严禁学校进行跨学区招生,学校不得拒绝本入学区域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办法”还规定,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不得单纯以学科考试成绩评价或者考核学校,不得按升学率高低对学生进行排名;严禁学校划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不得张榜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排名,学校不得随意调整课程、停课或者增加、减少课时,不得挤占音乐、体育、美术、实验等课时。教师不得组织或参与对学生的有偿补习活动,不得利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补课。
教师体罚学生等行为今后将被视为违法
长期以来,省教育厅针对中小学有偿补课、教师体罚学生等违规行为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不少措施都是省教育厅制定的,但在实施过程中因教育厅不是执法部门,加上市县(区)教育局负责人的人事任免由当地政府部门负责,所以一些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屡次遇到尴尬,不少学校和教师违规行为“无法可依”。“办法”实施后,学校、教师等再出现补课等行为将要负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学校组织补课、教师搞有偿家教等今后就属于违法行为。
“办法”规定,各地政府部门今后再出现单纯以学科考试成绩考核学校,强制学校订购教辅材料等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教师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行为的;组织或参与学生进行有偿补习活动,或利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组织学生集体补课的;强制学生订购教辅材料或者报刊等。今后,教师出现以上行为的,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学校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或者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