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租用的商铺离物业保安室只有十几米,却在两年前的一个夜晚离奇被盗。业主沈先生和物业公司交涉后,物业公司同意免除他三年的物业管理费。如今,物业公司易主,新“东家”竟称,沈先生与原先物业公司签订的协议无效。省消协近日公布了这一典型案例。
2009年,沈先生租用了两间门面经营移动电话充值及手机销售业务。9月24日晚,商铺被盗,八九十部手机不翼而飞,价值4.9万元。而让沈先生不解的是,事发时,商铺距离物业公司的保安室只有十几米远距离。
沈先生找到物业公司,经过协商后,物业公司同意为其免去2009、2010、2011年三年的物业管理费。
2011年4月1日,另一家物业公司接管了原先物业公司的业务,要求沈先生补交2009年和2010年的物业费。多次交涉未果后,沈先生愤而诉至消协。
据省消协工作人员介绍,《消法》第十八条规定,商品的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也规定,物业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法》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原物业将自己的经营权、收益权、管理权、债权等转移给了新物业,同时也就将自己的义务及债务一并转让,所以物业公司易主不能免责。
截至记者发稿,由于原物业负责人只是口头承诺免收2009、2010、2011年三年的物业管理费,而沈先生也不能提供其向原物业免收物业费的申请、审批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加上物业公司已经易主,更是无法对证。故只能同新物业公司协商,免去2009年物业费,2010年交500元。
该案也提醒广大业主:一定要签订物业合同,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发生纠纷时,及时保全证据,向当地工商部门或是消协投诉。